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1202民初3092号之一
戴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与被告戴建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1202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戴建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归还卡号为6259960186352431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370.94元、利息313.46元、违约金133.44元、手续费40.01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857.85元[上述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已计算至2019年4月1日,之后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戴建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归还卡号为6259960273491498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4623.50元、利息1617.26元、违约金813.68元、手续费290.05元,合计17344.49元[上述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已计算至2019年4月1日,之后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3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 年 十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