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1202民初3125号之一
孔丽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与被告孔丽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1202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孔丽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归还卡号为6259960172362253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9986.93元、利息256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149.92元,以上合计为23700.85元[上述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已计算至2019年3月11日,之后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孔丽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归还卡号为6259960086153392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778.23元、利息593.7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17.29元,以上合计为5589.25元[上述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已计算至2019年3月11日,之后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3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12.90元,合计844.9元(原告已交纳844.9元),由被告承担,并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上述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 年 十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