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1202民初2519号
李敏婷: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诉被告韩琨、李敏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1202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告韩琨签订的《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以及《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
二、被告韩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余额19961.33元并支付利息791.63元、罚息397.72元、复利33.26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2月27日,2019年2月2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以及《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的约定计算至被告韩琨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三、被告李敏婷对被告韩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韩琨、李敏婷承担(被告韩琨、李敏婷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时迳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