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1202民初124号
梁玉仪、蔡盛波: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诉被告梁玉仪、蔡盛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1202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解除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告梁玉仪签订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二、被告梁玉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2850.51元,利息2272.53元、罚息632.54元、复利140.22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1月2日,以后按《个人信用贷款(生意红)条款》、《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三、被告蔡盛波对被告梁玉仪的上述第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玉仪、蔡盛波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