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利益为和谐 劳资调解释愁怀
2011年1月,我院审结了原告肇庆市某某食府有限公司分别起诉廖某华等人的5件劳动争议案。该系列案件涉诉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由我院民四庭的三名法官分别主审这5件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后,共同努力就案件补偿等问题分头与双方当事人调解。审理期间,法官认真履行审判职能,并对当事人积极劝导与合理引导,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既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被告廖某华等人均在原告肇庆市某某食府有限公司工作了三年以上,后因原告公司转营停业,被告向肇庆市端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肇庆市某某食府有限公司给予相关的经济补偿,包括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没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和社保费等。劳动仲裁委员会分别作出仲裁,支持被告的申请,由肇庆市某某食府有限公司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原告肇庆市某某食府有限公司对仲裁不服,向本院提请诉讼,请求法院对仲裁不予支持。这批案件的处理结果牵涉该公司五十多名被解雇员工的共同利益,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争议较大,民四庭的三名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多次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调解,但双方仍未接受调解,在法官准备及时作出判决前,再次召集双方调解,希望双方都要考虑对方的实际困难,妥善解决,最终促成双方在劳动仲裁协议的基础上,各自作出一定让步。由原告肇庆市某某食府有限公司按原仲裁协议赔偿金的70%,分别对廖某华等5名劳动者一次性支付各项经济赔偿款,促使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目前肇庆市某某食府有限公司已支付上述费用。
该案是我院法官在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通过运用自由裁量权,分析利弊,找到调解切入点,以调解为手段,达到平衡双方利益目的。既保护了双方当事人权益,同时又降低司法成本。体现法官注重调解,案结事了的司法为民之心,为建设幸福端州,维护社会稳定,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