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妙运用法理情 一朝解决旧积案
——端州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宗旧积案
近日,端州法院执行局法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法理情溶于一体,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成功执结了一宗久拖未决的执行积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被执行人杜荣坚因与申请执行人彭德森多年积怨,指使郭宝鹏、李卫明、陆健友、任光勇放火烧毁彭德森经营的商行,造成彭德森、苏群友、黄锦洪、梁健洪、伍智等人身体受伤。2003年2月27日,端州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杜荣坚、郭宝鹏、李卫明、陆健友、任光勇刑事处罚,以及共同赔偿彭德森、苏群友、黄锦洪、梁健洪、伍智等人192485元。经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因杜荣坚、郭宝鹏、李卫明、陆健友、任光勇没有履行赔偿义务,彭德森、苏群友、黄锦洪、梁健洪、伍智于2003年6月5日向端州法院申请执行。
端州法院受理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后,立即着手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执行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彭德森等申请执行人发现,案发后杜荣坚为了躲避债务,曾将属其所有的肇庆市西江北路33号(好景楼)A幢首层第六卡(106号)商铺(未办产权证)转移给其父亲杜积文。彭德森等人于2004年5月向端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产权转移行为无效。为此,本案中止执行。经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肇庆市西江北路33号(好景楼)A幢首层第六卡(106号)商铺的权属人仍为杜荣坚。
在商铺权属案判决生效后,端州法院随即恢复执行,查封了杜荣坚所有的肇庆市西江北路33号(好景楼)A幢首层第六卡(106号)商铺,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赔偿义务,可是杜荣坚以各种理由躲避执行,仍未按判决履行法律义务。2012年7月11日,端州法院裁定拍卖上述商铺。此时,杜荣坚的亲属李新妹、杜月娥、杜荣驹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坚称该商铺的权属人不是杜荣坚,而是杜荣坚父亲杜积文的财产,请求法院解除查封和撤销拍卖商铺。端州法院经审理后,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与此同时,端州法院执行局法官委托拍卖机构对涉案商铺进行拍卖,但被执行人杜荣坚又提出自己刚服刑期满,无工作和收入,经营该商铺所得是其家庭的生活唯一来源,请求法院停止拍卖商铺。
摆在执行法官面前的是两难局面:一方面,申请执行人强烈要求拍卖商铺,使其赔偿款能够得到受偿;另一方面,杜荣坚及其家庭会因此失去生活来源,想方设法拒绝执行。双方当事人因多年积怨,矛盾极端尖锐。为此,端州法院执行法官综合法理情等多方面因素,及时制订协商工作方案,调整工作方法和技巧,旗帜鲜明、态度明确地要求当事人:一、立足当前,放眼未来,共同协商如何解决支付赔偿款问题;二、被执行人杜荣坚名下有商铺,有经济收入,不能以无钱为借口拒赔,被执行人杜荣坚必须支付赔偿款给申请执行人彭德森等人,如杜荣坚不赔偿,法院将坚决如期拍卖商铺,不利后果由杜荣坚自行承担,但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和解。
经过端州法院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杜荣坚赔偿250000元给彭德森等人,第一期支付150000元,在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二日内付清,余下100000元在两年内付清。申请执行人彭德森一方与被执行人杜荣坚对协商结果均表示满意,感谢执行法官的辛勤努力和耐心指导。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当天下午,杜荣坚亲手将第一期赔偿款150000元交到彭德森手中。至此,这一宗执行将近十年的执行积案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