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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成功执结一宗抗拒执行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年12月06日  阅读:4451  来自:本站原创

 

 隐匿设备拒返还  一朝受罚吃苦果

           ——我院成功执结一宗抗拒执行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近日,我院执行法官巧用执行措施,刚柔相济,成功执结一宗抗拒执行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为申请执行人追回欠款和机器设备,有力地维护了司法权威。

    肇庆市泰隆包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隆公司)与肇庆市鼎湖区均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今年7月经我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均益公司向泰隆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25000元,并向泰隆公司返还Φ310*1960瓦楞辊一对及Φ310*1950瓦楞辊一条(总价值约10万元);如果均益公司违反约定,需向泰隆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均益公司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泰隆公司遂向我院申请执行。

立案后,我院执行干警立即开展“四查一告知”工作,迅速摸清了被执行人均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产情况,并通过法院手机短信平台及时将执行进展告知申请执行人泰隆公司,通过执行程序的全程公开,以此取得了申请执行人泰隆公司的理解和信任。同时,我院向均益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冻结该公司的银行存款,确保泰隆公司能够受偿赔偿款及违约金。由于均益公司经通知逾期仍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我院工作人员多次来到该公司约谈执行和解,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进行说服劝导工作,要求其主动返还欠款和设备。然而,马某某却一直以该案是由其儿子负责,自己不知情为托词,拒绝履行义务。尔后,又要求泰隆公司出示送货单,声称看到送货单才返还设备。当执行干警将送货单送到均益公司时,该公司却推说送货的人不是该公司的员工,不同意返还设备。面对均益公司的诸多刁难,我院执行干警始终保持高度克制,坚持“以执行和解为基础、强制执行为保障”的执行原则,对其进行耐心的释法明理,但均益公司的态度仍十分坚决,一直隐匿涉案设备,故意不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由于无法查找涉案设备的去向,且考虑到设备存在灭失的风险,执行干警迅速改变执行策略,果断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经泰隆公司申请,及时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设备进行评估定价,由均益公司以评估价格折价赔偿涉案设备的损失;二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拟决定对均益公司采取罚款50000元的强制措施;三是冻结均益公司帐户内存款90000元,以确保泰隆公司在涉案设备评估定价后能够及时受偿。由于措施得当,执行力度大,均益公司在法院强大的威慑力和执行人员耐心的教育下,主动承认了错误,并于同年118日将上述涉案设备全部返还泰隆公司。同时,我院将均益公司账户内的存款予以扣划,并将相应执行款全额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泰隆公司。至此,该案完满执结。尔后,我院作出对均益公司处以罚款50000元的决定。

本案中,被执行人均益公司消极对待法院执行,故意隐匿涉案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处罚,起到了较好的震慑作用,既达到惩罚、教育被执行人的目的,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法律精神,彰显了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