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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成功执结一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29日  阅读:4931  来自:本站原创

 

我院成功执结一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被执行人恶意抵押房产,外逃藏匿规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处投诉,并向媒体“报料”以寻求关注,我院执行人员面对内外压力,迎难而上,重拳出击,最终顺利执结申请执行人梁肇英与被执行人邓伟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梁肇英与邓伟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邓伟强承建梁肇英位于黄岗河旁管理区沙寮新村的房屋,后因房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梁肇英起诉至法院。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邓伟强须赔偿梁肇英13多万元。因邓伟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梁肇英于2013114向我院申请执行。

立案后,我院执行人员依法对被执行人邓伟强名下的财产展开调查,并多次到其住宅送达执行文书,但邓伟强一直外逃躲匿,逃避执行,致使我院无法找到其本人。在穷尽所有送达方式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相关执行文书。经调查,被执行人邓伟强名下只有一套房屋,且已于201315日抵押给第三人,抵押债权金额为1350000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法律规定,我院若对该房屋采取拍卖、变卖等措施,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该房屋的市场价格大概在五六十万左右,拍卖所得价款远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申请执行人梁肇英的债权更无法实现。案件顿时陷入了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动局面。另一方面,申请执行人梁肇英认为其居住的房屋存在毁损、倒塌隐患,现急需赔偿款对该房屋进行重新修葺。为此,其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并向新闻媒体“报料”以寻求关注。肇庆电视台《民生007》、《肇庆都市报》等媒体对本案均作了报道,引起了一定的社会关注。因梁肇英在向媒体反映情况时提供了一些不客观,不符合事实的材料,上述媒体的报道对我院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鉴于被执行人邓伟强是在判决生效后将其房产抵押给第三人,且抵押债权的数额远远高于抵押物的实际价值,存在明显故意转移财产,恶意规避执行的情形,同时其本人四处躲藏,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为此,我院以其涉嫌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本案材料移送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区分局立案侦查。同时,为了澄清相关不实的报道,我院还主动邀请《西江日报》、《民生007》栏目组对案件进行跟踪报道,通过执行工作公开,还原事件真相,树立法院形象。

期间,执行人员继续加大对邓伟强财产的调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最终,公安机关于20143月在珠海将被执行人邓伟强抓获。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的说服教育,邓伟强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通过其家人的配合,积极向申请执行人梁肇英赔偿本案款项144000元,以此取得了梁肇英的谅解。梁肇英也对其此前向媒体反映的有关法院的不实情况向我院表示深深歉意,对我院执行人员的努力工作表示由衷感谢。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近年来,在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通过与案外人串通,利用虚构债权对自己名下的财产进行抵押以规避执行的现象不断增多。针对此类行为,我院执行局积极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行动,采取多项措施予以重点打击:一是加强与审判部门的联系,严格审查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以被执行人为被告提起的确权、借贷等诉讼,特别是加大对双方当事人要求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审核力度;二是认真审查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特别是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形成的原因和过程,防止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虚构事实侵犯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三是加大对各种规避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旦发现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采取各种方式规避执行的,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案外人处以罚款、司法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