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到我院检查指导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工作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29日 阅读:4610 来自:本站原创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封存 彰显人性关怀
——省法院到我院检查指导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工作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一失足成千古恨”。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我国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使未成年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为更好落实该制度,近日,省法院到我院检查指导了我院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工作。
2013年1月1日新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规定要求“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该制度的建立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心理生理都在发育过程中未成年人,他们的犯罪带有很大的或然性。收到有罪宣告或者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面临升学、复学、就业及参加相关技术技能资格考试时,可能会因此而受到社会的歧视和排斥,对回归社会产生“心理阴霾”,甚至导致再次实施犯罪。对他们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将使得失足的未成年人在今后的人生成长中,不会因为这样的记录而耽误上学和招工,影响前程。它体现了我国针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有助于帮助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使未成年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近两年来,我院在落实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上作了一系列的努力与尝试。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院根据相关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参照省法院相关规定,结合我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档案封存管理办法(试行)》,并严格执行该办法,取得了良好效果。截至3月20日,我院已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超过45宗,涉及未成年被告人达60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