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非法处置查封财产 慑于法律权威主动履行
我院成功执结一宗被执行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执行案件
近日,我院执结一宗被执行人非法转移变卖人民法院查封财产,恶意规避执行的案件,为申请执行人追回经济损失146596.40元。
郑某龙是端州区一间烟店店主。2008年5月份,郑某龙与广发银行肇庆分行、中国银联广东分公司签订一份《POS业务协议书》,由中国银联广东分公司提供POS机给郑某龙,方便郑某龙的顾客支付货款。2011年9月5日,一名消费者在郑某龙经营的烟店刷卡12笔合共消费115105元,而该消费者的信用卡在POS机显示的信息资料与彭某朋的一张工商银行信用卡相同。同日,广发银行肇庆分行将扣除手续费后郑某龙的应得款项113953.95元划入其账户。同年9月7日,彭某朋向工商银行投诉,称上述12笔交易并非其本人交易,要求调阅交易单据。广发银行肇庆分行于9月8日向郑某龙索取单据,但郑某龙称单据已经被销毁。由于广发银行肇庆分行无法提供该12笔消费的交易单据,工商银行作退单处理,中国银联广东分公司从广发银行肇庆分行账户扣划113953.95元至工商银行账户。广发银行肇庆分行认为郑某龙在POS机交易过程中未能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且无法提供交易原始单据,遂起诉至我院要求郑某龙赔偿损失。在案件审理期间,根据广发银行肇庆分行的申请,我院查封郑某龙所有的存放于其个人经营的烟店内的红玫王(软)香烟500条、轩尼诗洋酒XO700ml0瓶、芙蓉王(硬)香烟200条、黑牌(苏格兰威士忌)220瓶等物品一批。2014年4月24日,我院判决郑某龙赔偿广发银行肇庆分行的损失本金113953.95元及利息。
案件生效后,因郑某龙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发银行肇庆分行于2014年7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局干警向被执行人郑某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立即展开对其财产状况的调查。经查明,我院查封被执行人郑某龙的上述烟酒等物品,已被郑某龙擅自转移变卖,并将其经营的烟店转让他人。鉴于被执行人郑某龙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非法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查封财产,恶意规避人民法院的执行的情形,我院以其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将该案材料移送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区分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将被执行人郑某龙抓获归案。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的说服教育,郑某龙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通过其家属于3月16日交付赔偿款146596.40元,申请执行人广发行肇庆分行已收到上述款项,该案已经全部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