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1202民初4777号
广西宁达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原告梁五妹诉被告张国茂、广西宁达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