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讯

​便宜勿贪,远离“帮信罪”,不做“工具人”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25年04月01日

便宜勿贪,远离“帮信罪”,不做“工具人”

“工具人”出借银行卡,帮忙转账、提现,不需要投入一分钱,轻轻松松就能赚钱,你怎么看?近日,端州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罗某因出借银行卡给他人“跑分”,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为了获利,明知刘某(另案处理)介绍其出借银行卡给他人用于“跑分”,仍伙同刘某、肖某(另案处理)从广东省东莞市去到福建省云霄县,将其名下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陌生男子用于转账、提现共计32.6万元,罗某从中获利200元。经核实,上述款项中的28万是涉诈资金。被告人罗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出了违法所得200元。

裁判结果

端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罗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跑分”是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黑话,指通过多层账户转移非法资金的行为,本质就是洗钱。犯罪分子通常以赚快钱为噱头,诱导群众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电话卡,以此构建非法资金流转通道。本案中,被告人罗某出借个人银行卡帮助转移28万元涉诈资金,这看似是简单的“借卡”行为,实际上是典型的“两卡”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金融秩序。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在严防被骗的同时,更要守好自己的“卡袋子”,切勿抱有贪小便宜、侥幸心理,将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等进行买卖、租赁、出借,避免沦为犯罪的“帮凶”,也不要用自己的账号替人转账、提现,以免成为他人“洗钱”的工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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