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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成功执结一宗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09日  阅读:12493  来自:本站原创

 

端州区法院信息

 

(二十二)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编              201443

 

强化执行威慑力  维护司法权威性

——我院成功执结一宗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近日,我院成功执结了申请执行人李锦江诉被执行人杨光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锦江顺利收回了被侵占的房屋,并收取了房屋被占用期间的租金等费用共22600元。为了向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表示谢意,申请执行人李锦江特意送来了一面绣有“公平正义、悦心悦民”的锦旗。

    由于涉案房屋存在权属争议,市中院于20109作出二审判决,确认肇庆市端州三路北侧1号翠岗商住楼西座南幢423房为原告李锦江所有。后原告李锦江多次要求被告杨光明返还房屋,而杨光明却以该房是其向他人租用并已交2万元押金为由而拒不退还,因而双方发生纠纷。201011月,李锦江向我院提起诉讼。20111月,我院判决被告杨光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搬离涉案房屋。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该案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光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杨光明逾期仍未履行。执行干警在涉案房屋处张贴搬迁公告,要求杨光明在规定日期自行迁出房屋,但其不仅不配合执行工作,反而纠集其亲友多人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人为施加阻碍,公然对抗执法。期间,执行干警多次上门对杨光明及居住在该房屋的人员做思想疏导工作,但杨光明等人仍拒绝搬出。

考虑到涉案房屋里居住多人,且有老人、小孩等,若执行人员进场实行强制搬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为了稳妥周全打开执行局面,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决定以被执行人杨光明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交端州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以此打击其嚣张气焰,增强执行威慑力区公安分局立案后于20131224日抓获杨光明并对其予以刑事拘留。201417日,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杨光明。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的说服教育,杨光明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通过其家人的配合,积极腾退涉案房屋,同时还主动支付了占用该房屋期间的租金,以此取得了李锦江的谅解。2014212日,区检察院向我院提起公诉。同年226日,我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杨光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最终,被执行人杨光明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申请执行人李锦江也顺利接收了房屋,本案完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