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1202民初1301号
张福康:
本院受理原告赖明莲与被告张福康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材料。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等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1日为5340.6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