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1202民初3195号
冼海永、郑醒中、吴永烽、欧绍儒、朱锦明、卢结桃、庄世凯、黄海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诉被告冼海永、郑醒中、吴永烽、欧绍儒、朱锦明、卢结桃、庄世凯、黄海贝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30日9时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