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1202民初5574号
戴海颖、戴浩鹏、陈兰清、潘家颖、朱进明、苏桂珍、孔祥飞、植水兰、蓝文海、唐东宁: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诉被告戴海颖、戴浩鹏、陈兰清、潘家颖、朱进明、苏桂珍、孔祥飞、植水兰、蓝文海、唐东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2月3日 10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