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1202民初6049号
李盛栋、杨恒、林炳坚、梁金玲: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肇庆市长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盛栋、杨恒、林炳坚、梁金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2月9日 9时0分在本院四楼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