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1202民初1075号
肖丽妮、杨志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肇庆市端州区新龙城音乐会所、卢荣光、杨志坚、肖丽妮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2025)粤1202民初1075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肇庆市端州区新龙城音乐会所立即停止侵权,从本地服务器存储的曲库中删除原告管理的全部作品;二、判令被告肇庆市端州区新龙城音乐会所依法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950元(损失按5元/包房/天* 730天* 3间包房计算);三、判令被告肇庆市端州区新龙城音乐会所承担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10780元,其中包括场所消费780元,时间戳取证费500元,取证人员劳务费2500元、律师费7000元;四、判令被告卢荣光、杨志坚、肖丽妮对被告肇庆市端州区新龙城音乐会所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第二至三项诉请合计:2173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11日10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