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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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1202民初1140号公告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15日  阅读:331  来自:原创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1202民初1140号

肇庆市盛恒通贸易有限公司、姚国清:

本院受理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温欣华、姚志洪、肇庆市盛恒通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姚国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粤1202民初1140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温欣华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386,706.93元,留购价款200元;2、判令温欣华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49,674.58元(以当期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暂计至2024年7月20日)及违约金17829.67元(按照全部未付租金总额的20%计算);3、判令温欣华支付因追索租金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4、判令姚志洪对被告一应承担的上述第1、2、3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确认原告对肇庆市盛恒通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粤R71156、粤RS987挂抵押车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6、本案诉讼费等由上述三被告共同承担。以上项款项暂计至2024年7月20日合计为123838.9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10日15时00本院审判大楼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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