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1202民初3704号
肇庆市鼎湖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嘉倩、谢浩健、邓春华、肇庆市景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豪杰、陈绍其、区丽颜: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诉被告肇庆市鼎湖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嘉倩、谢浩健、邓春华、肇庆市景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豪杰、陈绍其、区丽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12日 10时0分在第十法庭(四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