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粤1202民初5841号
肇庆市金汇丰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伍学勤诉被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肇庆市金汇丰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6)粤1202民初5841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司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确认位于肇庆市端州区富华路15号御城茗轩一期地下室170号、171号小汽车位[产权证号:粤(2021)肇庆市不动产权第0040072号、粤(2021)肇庆市不动产权第0040073号]的所有权归原告伍学勤所有,并判决被告肇庆市金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协助原告伍学勤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二、请求判令解除、涤除对前述车位的抵押、查封,并判令不得对前述车位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变卖在内的任何执行措施,立即中止对该车位的执行;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6月26日15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