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1202民初 3331 号
彭志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与被告彭志德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1202民初3331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卡号为5200830016433945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3349.93元、利息5865.38元、违约金781.82元,合计暂为19997.13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5月21日,之后按合约及章程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卡号为5200830020084601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6419.44元、利息11187.70元、违约金1527.41元,合计暂为39134.55元(利息、违约金及暂计至2019年5月21日,之后按合约及章程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以上第1、2项合计59131.68元)
3、本案的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另外本院定于2019年9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法庭大楼三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具体开庭地点以到场咨询为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 年 七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