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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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罪犯李钻敏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函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6日  阅读:125  来自:原创

关于被告人李钻敏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我院于2025年11月6日作出的(2025)粤1202刑初40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被取保候审的罪犯李钻敏以其怀孕为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我院已受理该申请。我院对上述申请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党员、群众和单位的意见。

在公示期限内,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我院反映公示对象存在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情况和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签署和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

    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公示时间:20251126日至122日(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地    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一路111号(邮编526060

    联系电话:0758-2756053   传真:0758-2755673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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