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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款收款账户确认书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13日  阅读:18865  来自:本站原创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款收款账户确认书


案号

(   )粤1202执      号

 

 

 

 

1.为方便案件当事人及时向法院收取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应当如实填写本人(本单位)为户名的收款账户;法院将执行款直接付入该账户,款项到账时,即视为当事人确认已实际收取对应金额的执行款,无须另行出具收款收据;

2.填写的收款账户适用于整个执行程序(包括首次执行程序和恢复执行程序)。

3.填写的收款账户信息如变更,应由当事人及时书面告知法院变更后的收款账户信息;

4.如果填写的收款账户信息不准确,或未及时告知变更收款账户信息,导致执行款项无法及时支付或错误支付的,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5.签章人必须是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并捺指模;当事人为单位的,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6.领取款项的申请执行人为多人的,均应签章;且全体申请执行人确认以所填写账户为共同的收款账户,各申请执行人自行处理法院所付执行款项的分配问题。

7.法院已足额划付执行款至申请人收款账户后,本确认书同时为结案声明。

 

 

 

 

 

 

领款人


诉讼地位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其他:

证件

类型


证件

号码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银行省市分行支行

联系

方式


当事人本人

签章

确认

 

我已阅读且知悉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同意遵守上述告知事项的规定要求;提供上栏所载收款账户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收款账户信息的正确、有效性;如在执行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将及时通知法院。

 

当事人本人或本单位(签章):

 

    年月日

备注


注:当事人银行卡(开户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附后


【款项管理】执行款收款账户确认书20220424.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