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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遭遇盗窃,可否拒付物业费?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02日  阅读:3850  来自:原创

家中遭遇盗窃,可否拒付物业费?

“我家里被盗窃跟物业安保服务不到位有关,凭什么还要交物业费?”“你享受了物业服务,就应该交物业费!”家中失窃本就令人窝火,物业公司还不承认自身过错并作出补偿,业主能否以此拒付物业管理费?一起来看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梁先生家中遭遇入室盗窃,损失金额较大,其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应减免两年物业费作为补偿,双方协商不成,梁先生开始拒付物业费。而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遂诉至端州法院,要求梁先生支付拖欠至今的物业服务费、垃圾处理费、车位管理费、水费等。

法院审理

端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公司提供综合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保、保洁、绿化养护等物业服务,梁先生享受了相应的服务,应当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对于梁先生能否以失窃为由拒交全部物业服务费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有实行24小时保安的义务,且应确保监控运作正常。结合在案证据,物业公司未能提供相关监控录像、保安巡查表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完备的安保义务,由此可推断其没有切实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安保义务。因此应在梁先生的物业管理费中扣减安保方面的服务费用,鉴于合同没有明确安保费的具体数额,法院根据案情酌定予以减免梁先生一年物业管理费。综上,依法判决梁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垃圾处理费、车位管理服务费及水费共2万余元。

法官说法

群众安全无小事。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物业公司的基本职责,亦是业主最关注的服务内容。作为物业公司,应切实履行好管理维护和安保义务,对小区环境卫生做好清洁养护、定期检测维修设施设备、维护区域基本秩序,在小区公共区域布置好监控、建立保安巡逻制度和门卫制度、及时登记随访者信息等,为业主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而业主享受了相应的物业服务,则应按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如对服务内容、质量不满意可以及时向物业公司提出意见建议,共同维护小区良好环境和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