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州月饼”与“湍州月饼”之争
临近中秋,月饼销售市场日渐火爆,不少市民群众又回味起了从小吃到大的“端州月饼”。“端州月饼”是不少肇庆人记忆深处记挂的中秋味,也正因此,市面上一些商家有意无意地碰瓷仿冒“端州月饼”,意图以假乱真,其中不乏一些产品因相似度奇高,一时间让很多老顾客都难辨真假。
近日,端州法院办结一起关于真假“端州月饼”的不正当竞争案,让我们一起看看怎么回事?
案情回顾
“端州月饼”的制造方肇庆市端州大酒店饮食服务有限公司隶属肇庆市端州大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端州大酒店)。
今年3月,端州大酒店到端州法院起诉端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端州某酒店)、肇庆某食品有限公司以及数家超市或商店经营者。
端州大酒店诉称:端州大酒店创立于1980年,经过改制、转型和发展延续至今,在肇庆酒店餐饮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端州月饼”为端州大酒店出品的知名月饼,40余年里获得了“广东省名牌产品”等数十项荣誉。而被告端州某酒店于2022年成立,使用与端州大酒店高度近似的企业名称,并委托肇庆某食品公司生产“湍州月饼”。
因“湍州月饼”的包装与“端州月饼”极为相似,2023年,端州大酒店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端州某酒店和肇庆某食品公司,法院已判决要求两被告企业停止制造和销售侵害原告“端州月饼”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10万元。
如今,端州某酒店和肇庆某食品公司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遂请端州法院确认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其停止该行为,端州某酒店不得再使用与原告近似的名称并在媒体发声明赔礼道歉,几位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30万元。
被告端州某酒店从四个方面抗辩:“端州月饼”是端州一个传统的小吃食品,并非端州大酒店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端州大酒店”不具有法律拟制的知名企业名称范畴;“湍州月饼”的包装是有授权的合法使用且与“端州月饼”包装有区别特征;原告提出的损失赔偿无依据。
判决结果
端州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综合考虑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量和对象,以及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确认端州大酒店生产的“端州月饼”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根据端州大酒店及其关联企业的成立和股东登记情况,结合端州区档案馆相关资料,确认“端州大酒店”的企业字号已使用40余年,属于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字号。被告端州某酒店擅自以添字的方式使用与原告相似的企业字号,所生产的“湍州月饼”与“端州月饼”字形相近相似,容易对消费者引起误导,具有攀附原告知名度的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被告2肇庆某食品公司是受被告端州某酒店委托生产上述侵权产品,责任后果应由端州某酒店承担。
最终,端州法院判决被告端州某酒店和肇庆某食品公司自判决生效起立即停止、销售带有“端州月饼”标识的产品;停止生产、销售带有“端州X”或“端州X大酒店”企业字号、名称的产品;其他被告超市停止销售上述侵权产品。端州某酒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其他超市分别赔偿原告5000元。
判决后,端州大酒店与端州某酒店上诉至肇庆中级人民法院,后撤诉。如今,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明确了“端州月饼”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该法律旨在防止市场主体通过模仿他人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误导消费者,以攀附他人知名度达到“搭便车”的目的。在此提醒试图“搭便车”的企业或个人,模仿他人知名商品的名称和包装,不仅违反商业道德,更可能触犯法律,面临侵权赔偿等法律风险。
对于正当经营的企业而言,也需要注重自身品牌的培育和创新,通过提供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赢得市场和消费者的认可。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应当提高警惕,注意查看商品的商标、名称、包装等细节,以辨别真伪,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一旦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