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伙输了官司,却向法官道谢
“林法官,虽然我的官司输了,但还是谢谢你!”一小伙输了官司,却向法官道谢,这到底是什么情况?故事还要从一个意外说起……
某天,小陈像往常一样驾驶汽车进入小区停车场,岂料停车场入口的起落杆突然下降砸到车头,致使车辆受损。小陈与某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不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用1600元。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林莹仔细查阅卷宗,认为这起纠纷标的虽小,但业主与物业就像一家人,同处一片小区朝晚相见,若处理不当,容易让小问题升级为大矛盾,影响小区和谐安宁,为了快速化解矛盾,遂决定调解先行。
“我到汽修店开了维修报价单,如果某物业公司帮我支付这笔维修费用,我同意调解。”
“本次意外导致有损失的不止小陈一个,停车场的起落杆遭到损坏,更换费用要一千多块钱,我司尚未追究小陈责任,现在他还没实际修车,就提出这样的要求是无理的,请法官依法判决。”
在电话沟通中,林法官了解到小陈有调解意向,但某物业公司则认为小陈出具的报价单不合规,无法证明其损失,所以坚决不肯调解,另外因物业公司亦存在损失,正考虑另案起诉小陈要求赔偿。
眼见调解工作陷入了停滞,林法官再次梳理双方争议焦点,力求找到“治病良方”。她敏锐地察觉到,若本案没有得到彻底化解,可能还会衍生出小陈在修车后重新起诉,以及某物业公司反诉的两起案件。
那么,如何才能案结事了呢?林法官认为,关键就在于做好全流程辨法析理上,帮助双方当事人捋清事实、把准实质法律关系、分清过错责任,让当事人明晰争议焦点“是什么”,知晓服判息诉“怎么做”,才能促进纠纷实质化解。
几日后开庭,小陈表示案涉车辆未进行维修,经林法官释明后,小陈也不愿意对车辆的损失进行评估;物业公司则表示不同意赔偿,并称也产生了更换起落杆的费用。庭审中,结合双方陈述、事发时监控视频、汽修店出具的报价单等材料,林法官进一步释法答疑。
“小陈,你驾驶车辆进入停车场入口起落杆时,车辆停靠的位置过于靠前,导致车辆的车头盖及前杠停在起落杆下,增加了车辆被误损的风险,也造成了起落杆的损坏。因此,对于事故的发生,你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方面,林法官从法律规定、证据采信等方面,对小陈进行了耐心讲解,“至于你提交的汽修店出具的报价单,并非是专门的定损及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对方也不予认可,你方要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小区停车场设置一车一杆的出入制度,不仅是为了管理好停车秩序,还应该倾向于保障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起落杆下存在障碍物时,需要考虑到相应的防范措施。”另一方面,林法官向某物业公司释明其作为停车场管理者,在防范化解风险、保障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存在不到位的地方,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过法官细致的分析,小陈明白了自己的问题,考虑到双方都存在损失且金额差别不大,为了节省诉讼时间和精力,他当庭表示不再追究对方责任。物业公司也认识到自身在服务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也表示不再追究小陈责任,并承诺之后会对停车场的起落杆进行更多安全性的设置,为业主创造更加安全可靠的居住环境。
最终,法院厘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后依法判决驳回小陈的诉讼请求,但败诉的小陈却向法官连声道谢,“林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问必答、有惑必解,帮我分清是非对错,我不仅输得心服口服,还要为她点赞!”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一句感谢,既是鼓励,也是鞭策。接下来,我院将一以贯之积极践行“如我在诉”理念,紧扣“公平与效率”主题,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件民生“小案”,让人民群众在“小案”中感知司法的力度和温度,以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热切期待。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