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咬伤人,主人需“买单”!
如今宠物文化盛行,遛狗人的身影随处可见,但养宠物这事儿,得小心点,万一没管好,宠物咬了人,主人可是要“买单”的!日前,端州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一起来了解下吧!
基本案情
今年5月8日,老陈在村口散步时,被李大爷饲养且未牵绳的小狗咬伤小腿,当天李大爷陪同老陈到某医疗机构接种2针狂犬疫苗。两天后,老陈因身体不适再次到某医疗机构就诊,被诊断为:创伤后伤口感染、狗咬伤(三级暴露);建议住院治疗。后续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经派出所调解不成,老陈诉至端州法院,要求李大爷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等损失。
庭审中,李大爷辩称自己的小狗乖巧得很,不会咬人,且村里周围都有流浪狗,不确定老陈的伤是不是自己的小狗咬到的。
法院审理
端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老陈提交的就医记录、李大爷事发后陪同就医、双方陈述、协商赔偿事宜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老陈的伤情系李大爷饲养的小狗所致。李大爷外出遛狗时未对小狗采取牵绳等安全措施导致小狗将老陈咬伤,虽其辩称小狗不会无故咬人,但未能举证证明老陈存在挑衅小狗等故意或重大过失之情形,因此,李大爷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对老陈合理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结合案件事实及在案证据,扣除事发当天李大爷迳付给医疗机构的2600余元后,法院依法判决李大爷还需赔偿老陈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6600余元。
法官说法
饲养宠物是个人自由,但饲养人在享受宠物陪伴的同时,更应当承担起社会公共安全责任,对宠物尽到管理和看护的义务,为他人筑起安全屏障。一旦发生宠物伤人事件,饲养人要积极处理,及时对受害者实施救助、赔偿损失,避免矛盾扩大升级。
而社会公众要尊重和理解他人养宠的生活,善待身边的动物伙伴,不伤害不虐待动物,给予生命平等的尊重。对于身边不文明的养宠行为,可以通过和平沟通的方式提醒饲养人注意,必要时报警求助或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