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这种“买卖”做不得!
数字化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如同无形财产,是我们在社会中安全、有序生活的保障。然而,有的不法分子却将其视为牟利的工具,非法获取、买卖这些信息,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近日,端州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非法获取、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案,对被告人仲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至2024年1月期间,被告人仲某为图财,向杨某(另案处理)大量购买新成立但未公示的工商企业注册信息。随后,仲某多次将这些信息出售给他人,涉及7万余条信息,从中非法获利28200元。2024年3月,仲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端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仲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告人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公民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类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本案中涉及未公示的工商企业注册信息包含有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依法属于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畴。被告人仲某为牟利,明知相关信息来源不明仍进行购买并出售他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受到法律惩处。
法官在此郑重提醒广大市民和企业经营者,务必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警惕信息泄露风险,不随意向陌生人透露个人信息,不收集、使用、传输、买卖、公开来源不明的个人信息或企业信息。若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或遭遇骚扰、诈骗等情况,请保存证据并向及时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