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油”通常指未经国家许可、非法生产或销售的成品油,属于非正规渠道的油品,常见于汽油、柴油等燃料领域。夫妇俩为牟利买卖私油,最终被判刑!一起看看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郑某通过他人介绍购买私油,并将私油存放在铁桶中。之后,郑某及其妻子陈某将私油向周边汽修厂、二手车厂兜售。经统计,共销售私油数额约132万元,获利约2.5万元。后郑某、陈某因行踪可疑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退还违法所得2.5万元。
法院审理
端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陈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备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
在共同犯罪中,郑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郑某、陈某被抓获后主动、如实供述全部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端州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以危险作业罪分别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陈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法官提醒
汽油、柴油等成品油是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其储存、运输和经营等活动都设置了严格的审批和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得储存、运输、买卖。未经许可擅自储存、运输、销售私油,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
法官在此提醒从事相关行业的人员,切勿为牟取私利擅自售卖私油,否则面临刑罚制裁。同时,广大群众务必提高警惕,不要因贪图便宜而购买来历不明的私油,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加油站加油,远离风险,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