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被判刑
常言道“功夫不负有心人”。2012年5月,我院执行法官经调查得知,孔某臻购买了一辆广汽本田锋范牌小汽车。为此,我院当即恢复该案的执行,立即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查封该小汽车的手续,并以被执行人孔某臻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交端州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同年 9月7日,孔某臻被端州区公安分局逮捕,端州区检察院于10月11日向我院提起公诉。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过程中,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的说服教育,孔令臻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同意分期支付赔偿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合共1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最终,我院认为被告人孔某臻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多年得不到赔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长期以来,执行难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瓶颈,不少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到处避债,藏匿、转移财产,使得不少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践踏了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造成了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今后,我院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将进一步加大处罚的力度,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构成犯罪的,将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