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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4日  阅读:6323  来自:本站原创

孔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被判刑

 

1018上午,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端州区首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案件,并当庭将“老赖”孔某臻支付的最后一笔赔偿款2万元移交到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手中,使得这起拖延五年的执行积案得以成功执结,有力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次日上午,我院对被告人孔某臻进行当庭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61028210分,孔某臻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与行人邓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邓某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我院受理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并于2007813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孔某臻向死者邓某某的配偶李某某、女儿邓某赔偿交通事故损失款人民币81256.09元。后因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214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我院的一审判决。     上述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孔某臻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李某某与邓某于2008226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后,及时向孔某臻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但孔某臻拒不到庭,一直到处藏匿,规避执行。由于无法查找到孔某臻确切去向,经多次调查也未发现孔某臻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于2009年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但是,这只是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我院的执行工作却一直并未终结。在此后的四年时间里,执行法官依然没有放弃查找被执行人孔某臻的财产线索,却一直无果,致使该案成为一起执行积案。

常言道“功夫不负有心人”。20125月,我院执行法官经调查得知,孔某臻购买了一辆广汽本田锋范牌小汽车。为此,我院当即恢复该案的执行,立即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查封该小汽车的手续,并以被执行人孔某臻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交端州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同年 97日,孔某臻被端州区公安分局逮捕,端州区检察院于1011日向我院提起公诉。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过程中,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的说服教育,孔令臻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同意分期支付赔偿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合共1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最终,我院认为被告人孔某臻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多年得不到赔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长期以来,执行难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瓶颈,不少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到处避债,藏匿、转移财产,使得不少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践踏了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造成了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今后,我院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将进一步加大处罚的力度,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构成犯罪的,将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