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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无证驾驶肇事 司机获刑车主担责
发布日期:2015年01月21日  阅读:6466  来自:本站原创

 

借车无证驾驶肇事  司机获刑车主担责

 

被告人梁某声无证驾驶借来的无牌摩托车,造成一死一伤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触犯刑法。近日,端州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梁某声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赔偿伤者及死者家属相应赔偿金;无牌摩托车车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廖某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93840许,被告人梁某声(男,17岁,汉族,广东省德庆县人)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搭载朋友在建设三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文明路口对出路段时,与行经该路段在人行横道上横过马路的张某华与彭某群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华、彭某群受伤,其中张某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声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同日11许,被告人梁某声自行到肇庆市交警支队第一大队投案自首。经肇庆市公安交警部门鉴定确认:梁某声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且没有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是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梁某声是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其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是向附带民事被告人廖某文(男,21岁,汉族,广东省德庆县人)借用的,廖某文于20135月购买该车后一直未办理车辆入户登记。事故发生后,经检验该摩托车为不合格。

该案经端州法院,肇庆市中级法院两审终审。端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声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受伤,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梁某声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犯罪后投案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梁某声的犯罪行为给张某华的家属及彭某群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被告人梁某声是未成年人,但其已年满十六周岁,且进城务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事故车辆是被告人廖某文所有和管理,该车没有完备的入户登记和车辆保险手续,借给没有驾驶资格且未成年的被告人梁某声使用,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对被告人梁某声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廖某文向肇庆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统计,今年以来,端州法院已审理完结交通肇事案件共8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