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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货店无证卖“港药”按假药论处
发布日期:2015年01月21日  阅读:8139  来自:本站原创

 

港货店无证卖“港药”按假药论处

一被告获刑五个月罚金三千元

 

近年来,港货店逐渐在内地兴起,但少有消费者知道一般的港货店并不具有售药资格。日前,被告人张某某因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销售未经注册和检验的港药,被肇庆市端州区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36,张某某在肇庆市端州区经营一家港货店,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在经营过程中,张某发现顾客对港药的信赖度较高,需求量较大。于是,从同年12月份起,张某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批文的情况下,通过亲戚朋友从香港药店购买进口药品,并直接将药品摆放在店内销售。2014917,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无证销售“幸福伤风咳素”、“和兴白花油”、“黄道益活络油”以及“双飞人药水”等28种药品。经认定,该批港药并没有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并未报经有关管理部门检验,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应按假药论处。

端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销售以假药论处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进口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注册。国外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后,方可进口”。因此,商家要经营药品,必须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进口药品则更为严格,必须取得进口药品批文,具备“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等证书,进口药才能准许上市销售。一般而言,普通港货店本身并不具备售药资格,其销售应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药品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消费者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药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较难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维权成本也较高,建议消费者应到正规药店购药。同时,在辨别药品的真伪时,首先要看药品的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和有效期,三者缺一不可。另外,很多药品外包装说明书上都有辨别真伪的查询专线电话。消费者如果对药品的批准文号、生产单位等存在怀疑,可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查询。如果是进口药,外包装盒上必须有中文标签,否则可视为假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