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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州区法院审结首宗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29日  阅读:5850  来自:本站原创

 

两次放火危害公共安全  精神病男子被强制医疗

——端州区法院审结首宗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

 

患有精神病的男子两次实施放火,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近日,端州区法院审结首宗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依法决定对患有精神病的夏某某强制医疗。

201147凌晨,夏某某在端州区忠勇路美亚小学门口附近,点燃报纸、木条,焚烧在此停放的一辆警车和一辆小货车,后被路人及时发现将火扑灭。夏某某离开放火现场不远被抓获。经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夏某某患偏执型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之后,夏某某的家属多次送其到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但并未治愈

今年148时许,夏某某走到端州区端州四路碧湖广场三楼的某健身公馆,在走廊的储物柜上点燃纸箱,在办公室的桌子上点燃宣传资料。该健身公馆的工作人员发现后灭火并报警,夏某某随后被抓获。公安机关再次委托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夏某某患偏执型分裂症,案发时及鉴定时均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强制医疗。夏某某的家属在庭审中表示没有能力对夏某某进行约束。

端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某实施放火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其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夏某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依法予以强制医疗,遂决定对夏某某强制医疗。

法律链接: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2012314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