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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商屡“罚”不改 非法售烟获刑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29日  阅读:5596  来自:本站原创

 

烟商屡“罚”不改  非法售烟获刑

 

为牟取非法利益,烟商销售劣质假冒注册商标的“假烟”、非法进品的“走私烟”给顾客、同行。近日,端州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个体经营户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陈某某在高要市金利镇从事烟草零售个体经营,并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20129月至20141月期间,曾多次因销售“假烟”、“走私烟”被处以行政处罚。然而,受到处罚的陈某某并未安分守“法”。2014731日晚,陈某某的弟弟为其运送“走私烟”准备销售给同行时被公安机关查获。随后,公安人员和肇庆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陈某某的门店和存货仓库查获了假冒注册商标“好日子”、“红双喜”牌子伪劣卷烟80条,以及“南洋双喜”、“MAILBORO”、“ESSE”等多个牌子的非法进口香烟2052条,总价值235591.2元。据陈某某交代,其销售的“假烟”、“走私烟”是由不明身份人员上门兜售的,见有利可图便购进一批用以销售,并无烟草公司合法证明。

端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经营香烟,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同时,《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另外,国务院函[2000]13号批复《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四条明确规定,经营合法进口卷烟、免税烟的单位,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各经营单位要按规定渠道进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