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煲猪肉?吸毒!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07日  阅读:6974  来自:本站原创

 

煲猪肉?吸毒!

——端州法院审结一宗涉毒案件

 

几个年轻人在一起,时不时讲“买猪肉”、“卖猪肉”、“煲猪肉”,大家一般都会以为他们要做吃的吧。实际上,他们是一群涉毒的“瘾君子”。他们口中的“猪肉”就是毒品,“买、卖猪肉”则是买卖毒品,“煲猪肉”则是吸食毒品。近日,端州法院审结了一宗涉毒案件,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吴某和周某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

2014223晚,公安民警在端州区芹田路某出租屋楼下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林某、周某(女),随后在周某租住的出租屋门口抓获卓某(另案处理),并在出租屋内抓获与周某同住的吴某。民警在出租屋内缴获“冰毒”32.01克,在林某身上搜出“冰毒”23.22克。据林某等4人交代,吴某与周某共同租住在该出租屋,在出租屋内缴获的32.01克“冰毒”系吴某所有。另查明,20142月上旬的一天,周某在芹田路其出租屋楼下以1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冰毒卖给吸毒人员夏某;223凌晨,林某在端州区工农北路与雅图路交界处,以2100元的价格向吴某贩卖毒品“冰毒”约20克。

本案经端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周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某明知是毒品仍然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另查,林某、吴某均有犯罪前科,应予严惩。吴某归案后能交代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