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保险,受害人是否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情]
2011年4月份,张先生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与前方同向王女士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女士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与王女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女士在治疗终结后向四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及其货车的交强险承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四会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张先生赔偿王女士医疗费等23877.75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交强险赔偿义务,但张先生并无履行赔偿义务,王女士向四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张先生没有财产供执行,四会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4年2月,王女士遂向端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张先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判]
端州法院审理认为,四会法院判决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这条规定赋予了受害第三者直接请求权,可以有效地保护受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