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州区法院审结一宗盗用他人身份证明申办信用卡的案件
欧某盗用他人身份证明资料,办理信用卡后多次套现、消费,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最终受害人梁某发现后报警。近日,欧某被端州区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07年,欧某因业务上的联系认识了梁某,并留有梁某的身份资料。2013年底,在未经梁某同意的情况下,欧某用梁某的身份证明资料,到中国建设银行肇庆市分行怀集县支行和交通银行肇庆市分行分别申办一张信用卡。之后,欧某用该两张信用卡在广州、肇庆等地多次套现或者刷卡消费。2014年9月,梁某在欧某单位发现一份交通银行寄给与自己同名的信,梁某查询后发觉有人盗用自己身份资料办理信用卡,随即报案。
经查,至
端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欧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用他人的身份证和提供虚假收入证明资料申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欧某是初犯且当庭承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欧某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