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女友一句话 青少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去抢劫
青少年曾某曾因一起打架致人受伤,被法院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并未认真接受社区矫正,为满足女友建好楼房才结婚的要求,不惜实施抢劫。近日,曾某被端州区法院撤销原缓刑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五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3年4月9日深夜2时,在肇庆市端州区玑东路车城金马时代门口前,曾某(男,1996年12月出生)伙同“烂三”等人(另案处理)持刀、棍打伤邓某,致邓某的头部、背部、手臂等多处受伤,经鉴定属于轻伤。破案后,曾某及其同伙向邓某赔偿了10万元,并取得了邓某的谅解。2013年8月16日,经端州区法院审理,判决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司法机关进行社区矫正。在缓刑考验期内,曾某并未认真接受社区矫正,增强法制观念和悔罪自新意识,反而实施抢劫行为,公安民警在2015年5月20日将其抓捕归案。
经查,曾某专门物色在较为僻静路段单独行走的女子作为抢劫对象。2014年3月14日、4月21日、5月13日傍晚时分,曾某驾使无牌摩托车携带作案刀具分别在肇庆市新一中前马路的隧道口,端州区新园西路、信安路某小区一期门口附近,持刀抢劫了被害人贺某、朱某和张某三名女子,抢得白色苹果牌IPHONE4S(8G)手机1台(价值2200元),黑色手袋1个(内有现金19元),红色联想牌A628T型手机1台(价值700元)。庭审中,审判人员问其实施抢劫的原因,曾某回答是因为女朋友要求其建好楼房才同意结婚,所以去抢劫找快钱。
端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曾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曾某在缓刑考验内又重新犯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曾某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