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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州法院成功执结一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发布日期:2015年08月17日  阅读:5863  来自:本站原创

 

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实施司法拘留

——端州法院成功执结一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近日,申请执行人欧某来到端州法院执行局,为执行干警送上“秉公执法、公正严明”的锦旗,以感谢执行局干警为其追回交通事故赔偿款93085.45元。

2012129上午,梁某驾驶小货车在端州八路与欧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欧某及摩托车上另一乘客受伤。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经端州法院审理后于2014122作出判决,梁某赔偿欧某医疗费、护理费等93085.45元。判决生效后,梁某逾期未赔付相关款项,欧某遂向端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端州法院立案后,立即对被执行人梁某的相关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在此期间,端州法院执行干警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双方在赔偿金额及赔偿方式上分歧较大,始终无法达成和解协议,而被执行人梁某又以双方无法达成执行和解为由拒不履行赔偿义务。鉴于此情况,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端州法院在201577日依法对梁某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在采取强制措施的当日,梁某的家属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付清了全部赔偿款,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法律链接: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