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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江河上发生交通事故 船长被判处刑罚
发布日期:2016年01月08日  阅读:6085  来自:本站原创

 

西江河上发生交通事故  船长被判处刑罚

 

20141111,在西江肇庆白沙龙母庙下游砂场对开水域发生一起船舶碰撞造成3人死亡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近日,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李某被端州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41110下午,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某航船务有限公司的“粤某航863船空载从广州新造驶往云浮。11日凌晨341分许,途经西江肇庆白沙龙母庙下游砂场对开水域时,与广州市利某泰船舶运输有限公司的“利某泰011船发生碰撞,造成“利某泰011船上的李某红等3人死亡,两船直接经济损失约24万元,构成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经肇庆海事局调查认定:“粤某航863船当班船长李某未能做到随时用视觉及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了望,没有注意周围环境和船舶动态;没能对当时通航密度和适合当时环境等主要因素充分考虑,在发现“利某泰011船后仍保向保速上行,没有使用安全航速,因此,“粤某航863船疏忽了望,对局面判断错误,误判他船态势,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班船长李某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利某泰011船在锚泊时值班人员没有履行了望职责,存在疏忽,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广州市利某泰船舶运输有限公司和清远市清新县某航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

端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水上交通事故发生,致3人死亡,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在事故发生后,其驾驶的船舶所在单位也主动与被害人亲属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损失,对李某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李某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