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司财物 销售经理获刑
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金钱的取得必须是合法,非法牟利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端州法院审结一宗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案件,判处被告人牙某兵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牙某兵2010年入职肇庆某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市场销售工作,2011年起任公司深圳办事处副经理。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间,牙某兵通过伪造采购合同冒充中山某公司向自己所在公司订货电解电容,之后侵占公司货物价值32625元。同期,牙某兵又多次冒充深圳市某公司以同样手法侵占公司货物价值25300元。牙某兵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肇庆某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货物金额累计57925元。2015年5月,肇庆某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账时发现异常报案,牙某兵随即落网。之后,被告人牙某兵与肇庆某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也取得了肇庆某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谅解。
端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牙某兵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牙某兵是初犯且当庭承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与被害单位达成还款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