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参团旅游溺亡 旅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审判]
端州法院审理后认为,中旅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未在其合理的范围内履行警示、保护义务,对李某容的死亡后果存在过错,应在其过错的范围内承担30%的损害赔偿责任。沙扒湾公司作为经营泳场的管理者,亦没有履行应尽的警示及保护义务,对李某容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应当在与其能够防止损害后果发生的过错范围内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同时,李某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意识到下水的危险性,其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故因此适当减轻中旅公司、沙扒湾公司的赔偿责任。端州法院遂判决中旅公司、沙扒湾公司分别向李某容的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123168.75元和82112.5元。
[评析]
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对旅客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主要涉及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的责任认定问题。
旅游经营者作为专业的旅游公司,应当知悉其安排的旅游线路及旅游景点情况,清楚了解在旅游过程可能对游客产生的人身损害情形。同时,旅游者之所以与其订立旅游合同,正因为其信赖旅游经营者可以知悉及防止旅游过程中产生的危险情形,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本案中,该次旅游活动涉及海滩活动,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中旅公司在报名参团时已经明知李某容已是高龄老年人,但中旅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对李某容进行特别的提醒及警示义务,以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其导游林某未随团进入海滩泳场,并未履行其保护、协助旅客的义务。
旅游辅助服务者作为旅游景点的实际管理人,亦与旅游经营者建立旅游合作关系,其应当知悉旅客在其旅游场所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对进入的旅客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履行警示及保护义务。本案中,虽在泳场中悬挂警示标语提醒旅客注意海滩危险,但无证据表明在李某容进入泳场时,沙扒湾公司已对泳场中的危险事项尽了特殊的警示告知义务。此外,李某容在泳场中出现溺水情况时,沙扒湾公司没有专业医护人员立即进行救助,亦没有提供必要的救助设备或医疗药品进行救治,导致了损害后果的扩大。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自身身体情况,并应意识到下水的危险性,对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有一定预见,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因此,应当适当减轻中旅公司、沙扒湾公司的赔偿责任。
由于中旅公司、沙扒湾公司共同的过失,未能充分履行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客的死亡结果,但两者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属于其过失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故应当根据中旅公司、沙扒湾公司在旅游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及旅客自身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