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公司老板被判处刑罚
――端州法院审结首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拖欠58名工人工资达50多万元,公司老板玩失踪,最终落入法网进班房。近日,端州法院审结首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李某华系肇庆市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2012年3月,肇庆市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肇庆市某中心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随后便组织工人进场施工。至2014年2月,肇庆市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李某财等58名工人2012年、2013年间多月工资合计50多万元。之后,李某华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无果,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端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华作为肇庆市北某建筑工程有限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华坦白交代,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