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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电镀厂藏山脚 偷排污水污染环境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07日  阅读:5776  来自:本站原创

无证电镀厂藏山脚  偷排污水污染环境

                     ——我院审结首宗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胡某北伙同他人在北岭山脚开设无证电镀厂偷排污水。近日,端州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胡某北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

20133月,胡某北伙同刘某、罗某(均在逃)密谋联合开设无证电镀厂牟利,并由胡某北在肇庆市端州区过境路北侧北岭山脚下租赁一间厂房,经简单修建后便雇佣李某红、胡某里等工人进行金属配件镀铬加工。20154月底,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没有污水处理设施,镀铬过程中产生的镀铬、抛光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该厂西北角所挖的外土坑中,胡某北确认该电镀厂未取得相关工商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当即查封该电镀厂,并进行取样检测,监测显示六价铬超标670倍、总铬超标156.4倍、总铅值超标13.2倍。5月,环保部门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但胡某北拒绝配合调查及接受行政处罚,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胡某北亦一直逃避侦查。

胡某北被抓获归案后,还主动交代了再次开设无证电镀厂的事实,并带领公安机关及环保部门前往取证、查封。原来在20156月至10月期间,胡某北在肇庆市高要区小湘镇G321国道边重新开设一家无工商营业执照、无排污许可证的无名电镀厂,继续雇佣李某红、胡某里、谭某良等人进行金属配件镀铬加工,未经处理的铬污染废水、抛光污水直排到土坑中。经环保部门进行取样检测认定,其中六价铬超标178倍、总铬超标37.2倍。

端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北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超过国家及广东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胡某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坦白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