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讯

首页 > 法院动态 > 案件快讯
五名罪犯转移诈骗款获刑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07日  阅读:5800  来自:本站原创

五名罪犯转移诈骗款获刑

为贪图“好处费”,明知是诈骗所得款项还窝藏、转移,近日,端州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马某、孙某锋、孙某中、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万至二万不等。

肇庆市某公司一直与客户通过QQ联系相关业务,201442954,被冒充客户工作人员的犯罪分子转账诈骗了7093348.70元。期间,多名犯罪分子参与转移、提取诈骗的款项。在杨某富(在逃)的指使下,杨某通过网上银行多次转账并提现100万元转交杨某富,分得“好处费”2万元。在“鸡镇”(真名不详,在逃)的指使下,经马某安排,孙某锋、孙某中在广西南宁、贵港、来宾等地的银行柜员机提取现金100万元,孙某锋、孙某中各分得10万元的“好处费”,马某分得5千元“好处费”。张某在“阿甘”(具体姓名不详,在逃)的指使下,持多张银行卡在广西南宁、贵港、来宾等地的银行柜员机提取现金20万元,分得“好处费”2万元。

端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马某、孙某锋、孙某中、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或其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