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罪犯转移诈骗款获刑
为贪图“好处费”,明知是诈骗所得款项还窝藏、转移,近日,端州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马某、孙某锋、孙某中、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万至二万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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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马某、孙某锋、孙某中、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或其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