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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拿不到两倍工资差额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07日  阅读:7755  来自:本站原创

 

为何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拿不到两倍工资差额

[案情]

李某在20138月入职昊某公司,任公司人力资源主管。20145月,李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李某与昊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明确李某的劳动合同期20138月至20168月,其个人单方面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双方承诺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互不追究权责。同时,李某与昊某公司结清了工资,并完成离职工作交接手续。

之后,李某认为昊某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要去新公司上班需要旧公司出具离职证明才被迫与昊某公司签订该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其对该份合同书内容并不理解。因此,要求昊某公司支付李某在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3万元。昊某公司则认为已经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李某利用任人力资源主管的职务之便,抽走并撕毁其本人合同,且双方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明确互不追究权责,不应支持其诉求。

[审判]

端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昊某公司签订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基于劳动法律关系的权责应视为已经了结,故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昊某公司是否应向李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李某与昊某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双方承诺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互不追究权责,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

诉讼中,李某提出是被迫签订该合同书,其不理解合同书内容,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李某任职人力资源主管,负责公司人员招聘、员工离职及调动、考勤管理等工作,理应清楚该合同书的内容;同时,李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知晓签署该合同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因此,双方劳动法律关系的权责应视为已经了结,李某要求昊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