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1202执异123号
李锡泉: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俊辉、被申请人李锡泉、吴英桥、被执行人肇庆市智兴华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粤1202执异1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陈俊辉申请追加李锡泉、吴英桥为本院(2022)粤1202执3015号案被执行人的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逾期,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