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1202执异114号
伍剑能:
本院受理的异议人(被执行人)刘珊露、申请执行人肇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伍剑能、肇庆市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粤1202执异1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刘珊露的异议请求。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