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1202执异114号之一
伍剑能:
关于异议人(被执行人)刘珊露、申请执行人肇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伍剑能、肇庆市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异议人刘珊露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粤1202执异114号执行裁定书,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粤1202执异114号复议申请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